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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相關說明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那麼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相關說明有哪些呢?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相關說明有哪些

1、構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聚衆,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動、策劃下,糾集多人共同進行擾亂活動,一人鬧事引起多人圍觀的,不應視爲聚衆。

3、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現已修改爲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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