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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條例三個標準是什麼

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傳銷條例》的發行目的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麼禁止傳銷條例三個標準是什麼?

禁止傳銷條例三個標準是什麼

1、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6、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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