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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商家赔5000元,扫码点餐顾客信息被强制获取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

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扫码点餐顾客信息被强制获取,法院判决商家赔5000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根据现有证据,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扫码点餐顾客信息被强制获取,法院判决商家赔5000元 第2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内并未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某餐饮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进行告知。故孔某要求某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北京三中院予以支持。

因某餐饮公司侵害了孔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孔某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微信公众号的扫码点餐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了其存储的孔某的个人信息,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饮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孔某进行赔礼道歉。就孔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孔某为保全本案诉讼证据进行公证的费用,北京三中院结合孔某提交的相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五千元。